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在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时,优先追讨工程款的权利。但,当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状况下,承包人是不是还可以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呢?
工程合同无效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实践中,当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时,总是意味着其已经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经营不善等不利状况。
这个时候,除去承包人要追工程款外,发包人的债主为了追回欠款,一定也会需要其还款的,那样势必就会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
因而,承包人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成了能否有回款的重点。
只不过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状况下,承包人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在尚无全国统一规定,在理论界及各城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完全不同的规定。
诸如广东、江苏高院觉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无权行驶优先受偿权;杭州中院、安徽高院则觉得,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结合自己实质及地域而定,最好的维权方法就是咨询律师,防止自己合法权益受损。
除此之外,即便此时承包人可以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更不是想用就用的,是有肯定条件的: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行驶的,优先权消灭。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可以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应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达成程序、方法来行驶优先权。一般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来受偿。
4、建设工程承包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建设工程需要按期完工,并最后经验收合格,才能需要付工程款,才鞥行驶优先受偿权。
假如在日常,遭遇这种事情的,建议先和发包人协商付款事宜,协商不成的,准时找个建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拟定适合的处置策略,妥善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