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产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要紧程度,政府在必要时对以下五类产品和服务可以实行政府官方报价和政府定价。
一是与国民经济进步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产品。现在,这种产品价格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定购价格、棉花回收价格、要紧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
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产品。如金银矿商品的回收价。这种产品价格放开,并不可以促进产量增长,相反,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但政府定价时,可以考虑资源稀缺这个原因,价格可适合高些,一方面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其次限制消费、降低需要。
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产品。自然垄断主如果指因为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与规模经济的需要而没办法角逐或不适合角逐形成的垄断。这种产品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等。假如实行市场调节价,因为卖方角逐不充分,用户无选择空间,买卖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卖方提出的价格买方只能违心同意;同时因为缺少市场约束,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很难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应求购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使生产这种产品的行业不求进取、不注意内部挖潜,不注意提升技术进步,靠垄断地位获得高额收益。
四是要紧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备公共作用与功效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电-信等。这类行业提供的服务,是平时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要紧程度较高。同时,其中有的行业投资大,规模经济发挥着优势,适合垄断符合经济效益和秩序的需要。价格假如放开,对生产和生活都不利。
五是要紧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这类行业带有肯定的教育、福利、保健性质,不适合以收益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目的,且因为历史缘由现在国内在这类行业还刚刚引入角逐机制,尚未形成充分角逐,所以不适合放开价格。
伴随具体产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要紧程度的变化,上述实行政府官方报价、政府定价的产品和服务的品种范围不是千篇一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