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06〕1号)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推行偷窃行为未超越三次,偷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偷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一同偷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用途,或者被胁迫;
(三)具备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偷窃未遂或者暂停的,可不觉得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偷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偷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需要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窃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法释〔2013〕8号)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觉得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建议》(法发〔2010〕9号)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推行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风险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不是是初犯,归案后是不是悔罪,与个人成长历程和一贯表现等原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置。
对于偶尔偷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规范,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置。
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合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紧急的未成年人,也应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