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需要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别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置案件的。第三十条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不能同意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物,不能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需要他们回避。第三十一条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职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职员不可以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职员和鉴别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本章的规定需要回避、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