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10000元。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别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本钱罪。本罪在主观方面需要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别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二是别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丢弃物;三是别人的埋藏物。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置。